东莞人注意!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个人最高或罚500元
东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即将开罚!6月10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此外,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万-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投放生活垃圾应遵守相关规定
东莞的生活垃圾共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根据《规定》,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东莞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具体而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除去包装、滤干液体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此外,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同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单位最高罚50万
如果不按照上述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并能够作为志愿者,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从源头分好类之后,后续处理也至关重要。根据《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有奖励
《规定》称,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管单位投诉举报。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监管单位还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3、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4、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