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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26

11月25日,广东省高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包括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制裁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以及保障财产继承人、未成年人、家庭妇女、受伤乘客、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典型案例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多个范畴。其中,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庾某娴与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全国首件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案件,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树立了法治规则;深圳中院审理的“深超光电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广东高院审理的“人防公司与粤兴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是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精神审理的全国首宗帆船竞赛碰撞责任纠纷案,表明了司法对体育竞技精神的鼓励。

据了解,广东法院聚焦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四大重点保护领域,先后审结了“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居住权确认”等多种新类型案件。今年1月至10月,全省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89.3万件、同比增长13.2%,其中涉财产权保护案件15.9万件、涉人格权保护类案件1764件、涉高空抛物案件16件、涉知识产权保护类案件14.1万件、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1.9万件。

典型案例

孩子高楼扔水瓶,家长被判赔偿

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1月4日,法院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夫妻离婚,法院判决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乐和李某芳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2021年4月9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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