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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监管局提醒 警惕校外培训“霸王条款”拒绝被“套路”

来源:凤凰网广东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27

“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乙方有权调整网络课程的任课教师”“非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教育培训合同“霸王条款”您遇到过吗?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最新公布教育培训合同中的10大典型“霸王条款”专家点评意见。

深圳市场监管局提醒 警惕校外培训“霸王条款”拒绝被“套路”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3月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开展重点行业消费调查,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校外培训领域合同 “霸王条款”,重点针对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在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所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同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征集到的“霸王条款”集中讨论,对典型条款进行点评,并向社会公布。

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所使用的“霸王条款”逾期不修改且拒不停止使用的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专项整治充分借助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委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开展格式条款专家点评,来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消委会、深圳大学、律师事务所等专家以及深圳市场监管局、市标准院等相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讨论条款存在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霸王条款”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及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法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有关责任、加重消费者有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一旦遇到“霸王条款”应果断拒绝并要求修改,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电话,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专家点评意见

1.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中断或停止提供该项服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使本站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或服务中断或停止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非乙方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2. 对于甲方在乙方上的不当行为或其它任何乙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乙方有权随时作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提供等处理,而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点评意见】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中不当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和主观,变相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应当对甲方的不当行为作出具体描述约定。

3.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网络课程的任课教师,乙方将最大限度的保护用户的上课质量,甲方所接受的服务以实际任课教师为准。

【点评意见】

任课老师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若合同对任课老师有具体约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是违约;若对任课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期间,乙方如需更换任课老师的,应提前告知并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该条款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4. 经营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说明或其他文件都作为本次签订协议的一部分,乙方有权对服务费用及所提供内容作出调整,并于乙方网站上以公示的形式生效。

【点评意见】

该条款把将来可能发布的规则、内容、服务等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5.退费须携带学员卡、学员家长身份证复印件、课程协议原件、课程收款单原件、发票原件及刷卡小票(如是刷卡交费)、合同付款人的银行卡复印件交至乙方处(以上材料任一项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者,将无法办理退费,请家长务必完整保留)

【点评意见】

该条款退费资料要求复杂严苛,增加了消费者的退费难度。课程协议原件并仅非消费者一人持有,乙方的付费交易记录、甲方收费记录等也均可以证明甲方收费的事实。该条款将刷卡小票、协议原件等作为退款的唯一条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7. 学校应保证学员有安全的学习环境,在课程中突发疾病的或因个人纠纷致使学员人身损害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

【点评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有免除经营者在学员发生人身损害过程中应尽的教育、管理责任之嫌。

8.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争议解决的方式限定为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

9. 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

【点评意见】

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概不退费的格式条款与公平原则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10. 甲方的个人信息将在下述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背披露:为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和第三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点评意见】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该条款未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语言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和范围,也未公开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同时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有排除经营者不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嫌。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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