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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向日本追索文物?

来源:螺旋真理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25

1.文物追索的难点我之前在知乎贴过多次,再重复一遍

自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尝试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来保护文物,防止其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跨境交易并促进其返还原属国。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适用于战时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共有123个缔约国;适用于和平时期文物保护及返还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共有125个缔约国;为补充1970年公约不足而制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共有32个缔约国。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打跨公约”,共有118个缔约国,也延伸到文物领域。其中,1970年公约由于对促进各国完善相关国内立法并建立国际合作执法机制、提高各国民众的文化主权和文物保护意识都起到了其他公约无法比拟的作用,获得了“文化财产国际立法里程碑”的盛誉。与此同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大也通过诸多涉及文物保护与流失文物返还的决议。这些决议虽因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而被冠以“软法”之称,但因联大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对于敦促各国完善、改革其国内立法与执法,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推动国际文物法律和社会环境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演进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是,即便如此,一则这些公约不具溯及力,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现有国际公约对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40年代我国遭受侵略这段时期因战争而流失海外的文物不具实际可适用性;二则,除1995年公约外,我国都只是作为后来者加入,而未参加公约的起草,所以我们的国家利益诉求在公约中没有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三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由于这些公约自身的不足,譬如公约语义含混、普遍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和平时期防止文物流失和促进文物返还的实际执行效果自然不彰。—— 节选自《加强国际合作 促进流失文物返还》

2.关于近代日本侵略者从中国掠夺走的文物,数量众多。2012年的时候,曾经出版过这样一套书

这是抗战胜利之后国民政府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编制的,收录了1895年甲午海战

后至1945年抗战胜利间因各种原因流入日本的中国珍稀文物15245件,当然这只是冰山一角,当年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统计得出,在1937年至1945年间,中国各地被日军劫掠和毁坏的历史文化古迹741处,书画类1.5万多件,古器物类1.6万多件,碑帖类9300多件,珍稀书籍类300万册,文件类60多万件。但是,这仍非流失日本中国文物的全部,仅仅是冰山一角。

3.抗日战争结束之后,日本作为战败国,先后归还了六批掠夺自中国的文物,但是为数不多、品质不精,目前收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4.我自己认为,想要完成文物追索大业,目前当务之急是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继续搜集情报,建立起一个较为详细的清单,并且形成数据库。有了单子,下一步就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追索行为。这项工作应该由中国政府、民间力量和在日如“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这样的机构联手进行。

δ.中国文物价格在国际市场居高不下,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大量富豪,他们愿意用流失文物来妆点自己的收藏室,这一行为反过来又影响到一些高质量的中国流失文物出现在拍卖市场上,由中国政府主导的文物返还行为并不是主要影响因素。中国的文物返还自抗战胜利以来一直在进行,但是中国文物国际市场价格的走高是近十几年来的事情;而且文物返还要求强烈的国家,如埃及、土耳其、希腊,也未出现因政府主导的文物返还导致文物价格暴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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