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业主注意:未及时交物业费、住宅维修资金,可能面临这些限制
10月28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明确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东莞业主未及时交物业费、住宅维修资金,将有可能面临多项限制。例如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小区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市民如果有相关的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信函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大道下桥段28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邮政编码:523112;
二、电子邮箱:dgszjj-wgk@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园区、镇(街)房地产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的运作,进一步明确我市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和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关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1.政策依据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之一。
2.认定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银行扣费协议(如有)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约定(如有)等,确定最迟缴费日期(以下简称“缴费日”)。业主因自身原因在缴费日当日未缴清本期物业服务费的,即认定为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欠费”)行为发生;业主将所欠物业服务费全部缴清,即认定为欠费行为结束;欠费行为发生之日(不含)至本次欠费行为结束之日(含)的时间间隔为欠费时长。
3.限制措施
对发生欠费行为的业主,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小区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限制期限从当次欠费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限制时长按以下规则确定:欠费不足 1个月(按30天计算)的轻微欠费行为免除限制;欠费时长在1 个月及以上的,限制时长按欠费时长计算。业主当前存在欠费 1 个月以上(含 1 个月)的欠费行为或此前任意一次欠费行为的限制期限未届满的,可对其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和参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实施限制。
4.执行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的欠费情况,欠费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房号、欠费起止时间、欠费金额等内容,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护性公示(如公开业主姓名、手机号码应当进行脱敏处理,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可就公示的筹备组业主代表(或业委会候选人)欠费问题对其参与资格提出异议,并要求按照以上第 3 点“限制措施”对其参与资格进行限制。对于筹备组业主代表,收到业主异议,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对于业委会候选人,收到业主异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应进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物业所在地园区(镇街)政府(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由园区(镇街)政府(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协调解决;公告期满后,不再受理异议。公告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满后,公示名单视同经全体业主同意、通过,不再因欠费问题对所公示业主当次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和当次参选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实施限制,后续选举过程不再因此就人员资格问题影响选举结果。
(二)未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
1.政策依据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是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之一。
2.认定标准
在筹备组成员或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公示前已按政策规定足额缴存或续交维修资金,可认定为已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否则认定为未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
3.限制措施
对当前存在未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行为的业主,限制其参加本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参选业委会委员资格。
4.执行程序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同时,将所公示的业主名单报镇街房管部门核查。镇街房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对存在未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行为的业主,限制其拟任本次筹备组成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核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同时,将相关业主名单报镇街房管部门核查。镇街房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对存在未按时交纳住宅维修资金行为的业主,限制其拟任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二、其他事项
本市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但本通知印发前已进入公示程序的事项,可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