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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将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监管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7-22

7月21日,证监会对《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规定了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对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作出界定,并明确外资适用的标准。新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

原则性规定已难以适用复杂场景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专业人士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新规不影响普通投资者正常交易

新规共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在规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方面,新规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证监会称,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是什么?新规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适用证券范围方面,新规明确,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买卖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也应视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但与此同时,针对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规制范围后,可能会出现的跨品种交易行为,新规结合现有监管实践,考虑到具体操作上对跨品种交易所得收益的认定较为困难,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

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如何界定?新规明确,只有支付对价导致持有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并规定买入、卖出时点的具体标准。

同时结合监管实践,新规还规定了11种豁免情形,具体包括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

外资方面,新规原则上要求外资机构按管理人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证监会表示,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大交易所将制定配套监管规则

新规还明确了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可采取的监管手段和自律管理措施。

当日,上交所表示,将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配套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扎实做好特定短线交易相关配套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的情形依法豁免,便利市场各方合规参与A股市场,对于违规情形依规监管。

深交所表示,将扎实做好配套自律监管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严格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对交易行为实施系统监控,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特定短线交易情况,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北交所也表示,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做好市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交所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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