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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者提供场地,自己不参与赌博,也构成犯罪?

来源:茂名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3

自己不参赌,却为他人设赌场提供场地收取费用 

男子被判开设赌场罪

 为赌博者提供场地,自己不参与赌博,也构成犯罪?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7日,冯某科、冯某雄、冯某涛(三人已科刑)以营利为目的,合资向田某租用其某房屋旁边的空地用于开设“翻摊”赌场,让田某提供赌场用电的便利条件,并承诺每天给田某一百至两百元的场地费。后冯某科等人在田某房屋旁边的空地处聚赌七天,参赌人员有十人至二十多人不等,每局赌资从5元到400元不等。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地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回顾本案,被告人田某明知冯某科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并从中收取“电资费”“场地费”等,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田某本人没有参与赌博,亦要受到法律制裁,为自己的开设赌场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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